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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利兵、余安平律师做客惠州电台解读案件繁简分流新规

        9月20日中午,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章利兵、余安平两位律师应惠州电视台黄辉凯记者邀请,做客“焦点时刻”栏目,解析9月1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案件繁简分流意见》)。

        惠州电台“焦点时刻 ”直播主持闵慧问两位律师,《案件繁简分流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案件繁简分流意见》对法院审判有哪些积极作用?《案件繁简分流意见》在施行过程中会不会出现为了提高效率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位律师对《案件繁简分流》在惠州两级法院的施行有哪些好的建议?

        章利兵律师解释说,《案件繁简分流意见》出台,主要是针对“案多人少”产生的矛盾,例如惠州两级法院一线法官平均每年处理200宗案件,甚至一些法官每年处理300多宗案件。这就需要进行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避免大量案件积压。“案件繁简分流”,简单案件简化处理、复杂案件精细化处理,不再“一刀切”,也是促进案件办理“公正提速”。《案件繁简分流意见》有利于法院将案卷进行难易分流,能当场处理的尽量当庭裁决,不能当场处理的进行示范化精细处理,可以使得法院集中力量处理那些较为复杂的案件。《案件繁简分流意见》明确了简单案件速裁,是否采取简易程序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也就避免了法院将简化处理变成简单化处理。

        余安平补充说,“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大量案件久拖不决,只会使得矛盾积压、发酵甚至激化,产生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办案效率,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区别对待。在不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况下,删除各种不必要的报审流程,既是尊重主审法官独立审判权,也是大幅度节省司法资源。余律师经常代理行政案件,他认可《案件繁简分流意见》在行政案件审理程序中,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不大的案件建立“速裁”工作机制。余律师认为,这种机制可以大量减少审判资源浪费,甚至可以推广到民事案件中,特别是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管辖异议受理中。为避免《案件繁简分流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损害当事人利益,余律师建议对于争议双方没有异议的部分直接确认,法院把审判重点放在有争议的事实部分与法律适用上。余律师甚至认为,“案件繁简分流”不应该单纯按照案件大小,而应该按照是否存在事实争议,即事实没有争议即使案件较大也“简化处理”,事实有争议即使案件较小也“精细化处理”;引入“判例制度”,新类型的案件精细化处理,有先例的案件简化处理。

        关于惠州两级法院施行《案件繁简分流意见》,章利兵律师认为,对于简易案件尽量当庭处理,证据交换、意见交换可以庭前会议方式解决。对于滥用管辖异议、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建议采取信用名单制度,对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合理引导。必要时,建议法院按照商业仲裁模式,在民事案件中支持无过错方要求对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的权利,总结试点意见并推广。余安平律师补充说,惠州两级法院可以将所受理案件进行“新旧类型”分类。“新类型”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裁判文书中全面回应当事人特别是代理律师意见“加强说理”,从而变成“指导案例”;“旧类型”由中级人民法院推荐“指导案例”,作为其他同类案件的裁决依据,“遵循先例同案同判”。此外,余律师建议两级人民法院法官也进行“新旧分流”,例如从事审判工作不满5年的年轻法官主要处理“旧类型 ”案件,从事审判工作超过5年的资深法官主要处理“新类型”案件——不仅“案件分流”,而且“法官分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院挑选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技术攻关”,作为类似案件的指引。